4月23日,中國足球協會發布《中國足球協會國際賽事備案與監管規程》。根據規程,擅自組織、參加國際足球賽事將受處罰,賽事主辦方應在啟動售票前告知公眾球星出場條款。
為進一步做好中國足球協會管轄范圍內國際賽事的備案、監管與服務工作,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發展體育競賽表演業的指導意見》、國家體育總局《體育賽事活動管理辦法》(國家體育總局令第31號)、《國際足聯國際比賽監管規程》及《亞足聯國際比賽監管規程》等相關文件的要求,結合中國足球行業實際情況,中國足協特制定《中國足球協會國際賽事備案與監管規程》。
制定規程的目的是加強中國足球協會管轄范圍內國際足球賽事的監督與管理工作;進一步規范各類國際足球賽事的備案與監管流程,提高國際足球賽事管理工作的水平;完善各類國際足球賽事的備案手續與標準,不斷提高各類國際足球賽事的組織水平;規范國際足球賽事健康有序發展,提升國際足球賽事的辦賽水平與辦賽質量,維護賽事相關參與方的合法權益。
按照規程,未向中國足球協會備案,擅自組織、參加國際足球賽事的,一經查實,中國足球協會紀律委員會將對比賽地的中國足球協會會員協會、有關組織及俱樂部、球隊等處以禁止備案國際足球賽事至少兩年的處罰。如情節嚴重或導致中國足球協會受到國際組織的處罰,中國足球協會紀律委員會將保留對有關涉事單位和個人進一步處罰的權利。
文件還明確規定,在賽事未獲得國際組織批復前,體育賽事活動組織者不得進行賽事“確認性”及“事實性”宣傳,不得開展任何基于賽事已經獲批前提下的宣傳活動,不得開展任何形式的票務銷售及票務預售等工作。
中國足協在文件中還明確要求,體育賽事活動組織者應完善售票條款,在啟動售票前,告知公眾主要球星出場條款及一旦違約后的處理方案,并將有關方案在售票方案(售票條款)中予以明確。(馬藝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