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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杯漱口水潑出11萬元賠償

          發稿時間:2024-04-29 08:58:00 作者:劉 洋 來源: 人民法院報

            原標題:一杯漱口水潑出11萬元賠償

            

            圖為法官前往醫院實地查看地面情況。

            

            圖為李利踩到水漬后摔倒瞬間(右下為張微微)。(圖片由江津法院提供)

            導讀

            生活中許多看似微不足道的行為,往往會對公共安全造成威脅。拿在手里的一杯水,既可以用來漱口,也可以解渴,但隨意潑到地上,就可能會釀成大禍。近日,重慶市江津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侵權責任糾紛案,原告在醫院走廊不慎踩到他人潑灑的水漬滑倒,造成十級傷殘,醫院和潑水者被訴至法院。法院審理認為,潑水者將水灑到地面,導致原告踩到水漬摔倒受傷,對原告受損害具有明顯的過錯,應承擔侵權責任。同時根據現場情況,法院認定醫院不存在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情形,不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的判決,厘清了侵權人、管理人、受害人三者之間的關系,明確了公共場所安全保障義務的合理限度及邊界,糾正了經營場所“有損必有賠”的思維模式,避免脫離事實和法律原意的“過度”平衡,回應了人民群眾對公平正義的美好期待,弘揚了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隨手潑的水致人摔傷骨折

            因丈夫突發腦梗住院治療,妻子李利便在江津區某醫院陪同照顧。某天清晨7點半左右,她像往常一樣從病房前往洗碗區清洗早餐用過的碗筷。不料,剛到走廊她就腳下一滑,摔倒在地。李利頓時覺得疼痛難忍,躺在地上無法起身。

            事發后,護士聞訊趕來,迅速扶起李利,并立即送往骨科進行治療。經診斷,李利為左側脛骨平臺骨折。傷情經專業機構鑒定,達到了十級傷殘。更讓李利痛苦的是,治療過程中需要在腿部植入一枚釘子以固定骨骼。這枚釘子給她帶來了難以忍受的痛苦和不便。

            李利和醫院都對這次摔跤事件感到十分困惑。每天早晨都會經過這條走廊的李利表示,此前從未發現地面濕滑的情況。醫院方面也對此事展開了調查。

            通過調取事發時的監控錄像,醫院工作人員發現了一些重要線索。監控畫面顯示,在事發當天清晨7時26分至29分之間,醫院的保潔人員剛剛完成走廊的清掃工作,走廊的地板干凈整潔,沒有任何水漬或污漬。接著,另一位住院患者張微微手持漱口杯出現在鏡頭中,她將漱口杯中的水隨手潑在了走廊的地板上。僅僅過了不到40秒,李利踏出病房門,前往洗碗區。然而,她并沒有注意到走廊上那灘水漬,結果腳下一滑,重重地摔倒在地。這一幕被監控完整地記錄了下來。

            了解到了事情的真相后,李利決定采取法律行動來維護自己的權益。她將張微微和醫院一同告上了法院,要求賠償因受傷產生的醫療費、住院期間護理費、生活補助費、交通費、營養費、傷殘賠償金、后續醫療費、精神撫慰金等共計16萬余元。

            一杯水釀成的禍事該誰擔責

            原、被告雙方的爭議焦點,聚焦在了賠不賠、誰來賠上。

            “我和平常一樣出去洗碗,就因為這灘水才會摔倒,醫院和潑水的人都有責任!”李利認為,張微微潑水導致自己在醫院的工作場所和管理范圍之內受傷,醫院和張微微都應承擔賠償責任。

            “保持地面干凈是醫院的義務,而且李利自己走路也應該小心一點!”張微微表示,自己也是一名病人,也需要醫院對其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她對李利不負有安全保障義務。醫院作為公共場所的管理人,常年聘請有清潔工人,應隨時保持公共區域的路面干凈、衛生、干爽,避免病人及來院照料病人的家屬摔倒。除故意、蓄意等人為原因導致的受傷外,都應屬于醫院安全保障義務范圍,故醫院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同時,李利作為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走在涉案過道時也應該注意安全,選擇地面干爽的路段行走。對于摔傷,李利本人也應該承擔一部分責任。

            醫院談及責任則連連表示“冤枉”。為保障患者及家屬的安全,醫院早已在走廊安裝了防滑扶手,事發前也多次對地面進行清潔并巡視,地面并無水漬。李利摔倒后,醫院及時進行救治,盡到了救治義務。

            最重要的是,據錄像顯示,從清潔完地面到張微微潑水,再到李利摔倒,整個過程不過一分鐘?!斑@么短的時間發生這么多事,讓人防不勝防,我們不可能時刻盯著每一處地面?!贬t院表示。

            在審理這起案件的過程中,李利、張微微和醫院三方均堅稱自己無責,陷入了激烈的爭論。為了查明事實真相,江津區法院法官唐意前往案發現場實地走訪,反復觀看監控錄像,力求還原案件事實。通過細致地觀察和分析,并結合當事人陳述等證據,法官對案件作出了判斷:

            首先,被告張微微在被告醫院走廊將水杯中的水灑到地面,導致原告李利踩到水漬摔倒受傷,對原告李利遭受損害具有明顯的過錯,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其次,根據監控錄像所顯示的現場情況來看,從灑水到原告李利摔倒,時間極短,且在事發前原告李利摔倒的地面并不存在異樣,因此,被告醫院并不存在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情形,不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最后,原告李利在公共場所行走時,應謹慎注意,而在本案中,其行走時未充分盡到相應的注意義務,應減輕被告張微微的賠償責任。

            綜上,江津區法院最終判決醫院不承擔賠償責任;張微微承擔90%的賠償責任,賠償李利11.26萬元。判決后,雙方均未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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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解析

            醫療機構安全保障義務存在合理邊界

            近年來,醫療糾紛呈逐年上升趨勢,除了由于診療服務產生的醫療糾紛外,諸如患者在醫院摔倒、受到他人侵害等情況也不斷涌現,成為醫療訴訟的新類型。

            第三人在醫療機構潑水導致陪護人員滑倒受傷,到底誰來承擔侵權責任,醫療機構是不是必然承擔侵權責任?當傷害發生后,又該如何科學合理地認定和分配損害責任?法院認為:

            一是直接侵權人應承擔侵權責任。

            侵權責任是指民事主體因實施侵權行為而應承擔的民事法律后果。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換言之,侵權責任產生的基礎是侵權行為,沒有侵權行為就不存在承擔侵權責任的問題。

            本案中,張微微將水杯中的水灑在醫院走廊地面,導致李利踩到水漬摔倒受傷,李利受傷事實與張微微潑水行為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張微微具有明顯的過錯,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二是醫療機構安全保障義務有合理邊界。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規定了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的安全保障義務,醫療機構違反安全保障義務主要以不作為形式表現,即在思想上的疏忽或態度上的不謹慎,沒有采取合理措施防控可控風險,從而導致損害后果發生。但需要注意的是,不能苛求不合理的高度安全保障義務,在欠缺信賴與期待可能的情況下,當事人必須認識到危險的存在并確保自己的安全。

            本案中,從保潔人員完成日常清潔到李利摔倒的時間極短,無法合理期待醫院絕對地保障李利的人身安全。事發前地面干爽無異樣,正常人行走并不會摔倒,事發后醫院的醫護人員迅速趕到現場并積極救治李利,未擴大其損害,應認定醫院已盡到安全保障義務。

            三是受害人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侵權責任采用過錯責任、嚴格責任原則。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規定,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本案中,醫院設置了防滑警示標志對公眾進行告知,保潔人員也按時對走廊進行了清潔,事發前的地面干爽無異樣。李利作為陪護人員并非特殊或危重病患,醫院無須對其進行全天候監護,其在醫院行走時應謹慎注意。但李利行走時未看地面,未盡到通常的注意義務,從而踩到水漬摔倒,應減輕張微微的賠償責任。

            綜上所述,張微微在醫院走廊將水杯中的水灑到地面是導致李利摔倒受傷的直接原因,其實施了侵權行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醫院的設施符合要求,潑水前地面并不存在異樣,摔倒事件發生時間極短,醫院不存在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情形,不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此外,李利在公共場所行走時未謹慎注意,應減輕張微微的賠償責任。

            ■專家點評

            賠償的前提是因為有過錯

            西南政法大學副教授 杜江涌

            設立醫療機構適用安全保障義務制度的初衷,是為了使在公共場所中弱勢的一方得到救濟。本案中,受害者因踩到第三人潑灑的水漬而摔倒,潑灑水漬又剛好在醫院進行完保潔后不久。面對這樣一起離奇的“小案”,法院通過判決合理界定了醫院的安全注意義務的情形,沒有以傷害的發生反向推理,簡單評價醫院“再注意一點就能預防”,也未粗暴認定“既然傷害發生了說明院方未盡到安全防范義務”,不僅實現了個案公正,還脫離了“就案辦案”的窠臼,以個案的裁判有力推動類案的解決,是經營場所中第三人侵權的典型案件。

            法院通過本案判決,旗幟鮮明地指出:其一,管理經營者盡到安全保障義務便可免責。賠償的前提是因為有過錯,受害人因踩到直接侵權人潑出的水而摔倒受傷,潑水行為是造成損害事實的直接原因,潑水人隨意潑水具有明顯過錯。醫療機構的安全保障義務包括了診療方案安全、用藥安全、設施設備安全等方面,本案中受害者之所以受到傷害,與上述因素并無關系。從一般的情理來看,醫院不可能也沒有必要設定一個人24小時來盯著看路況。所以即便醫院有一些過失,那么也應該適用輕過失免責的原則。

            其二,人們在公眾場所行動,自身也有注意義務。本案中受害者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思維清晰、無行動障礙,在日常生活工作中本身有注意的義務,特別是在醫療機構、餐館、商場等人員來往較多的經營場所。因為疏忽大意而導致結果的發生,要求其自身也承擔一定的責任,體現了法律的公平原則。

            該案通過層層厘清侵權人、管理人、受害人三者之間的關系,不僅明確了安全保障義務的合理限度及邊界,打破了經營場所“有損必有賠”的思維模式,避免脫離事實和法律原意的“過度”平衡,貫徹了公正、法治的理念要求,回應了人民群眾對公平正義的美好期待。

            “勿以善小而不為,勿以惡小而為之?!边@不僅是一句警示語,更是一種生活的智慧。這起案件也提醒我們,生活中的每一個小細節,都可能成為引發大問題的導火索。我們常常把隨性當作是自由,把放縱看作是瀟灑,但其中隱藏的法律風險和后果,往往容易被人忽視。

            生活中許多這些看似微不足道的行為,實際上都是對公共安全的極大威脅。一個小小的煙頭,在干燥的環境下可能會引發一場大火,給人們的生命財產帶來巨大的損失;一個小小的物品從高空墜落,也可能會砸傷路過的行人,造成不可估量的傷害。本案中一杯小小的漱口水,讓受害者摔倒骨折,身心受到巨大傷害,也讓侵權人承擔了高達11萬元的賠償,令人嘆惋。

            文明,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重要內容,是社會進步和國家發展的重要標志。我們當以本案為戒,管住自己的手,自覺遵守公共秩序,尊重他人權益,維護公共安全。(記者 劉 洋 通訊員 黃書勉 閆 洋)

          責任編輯:h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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