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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ffer被撤回,畢業生該何去何從

          發稿時間:2024-04-26 07:52:00 作者:楊璐嘉 來源: 檢察日報

            4月24日,“特斯拉被曝毀約應屆生”話題登上熱搜,引發廣泛關注。據報道,受影響的應屆畢業生在春招即將結束時被通知毀約,特斯拉方面提供了一個月工資作為補償。此外,在社交平臺上,還有多名網友表示拿到入職Offer后遭到特斯拉單方面解約(據4月25日澎湃新聞)。

            簽了高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下稱“三方就業協議”)又毀約,這樣的事情其實每年都有,其中既有用人單位毀約的,也有畢業生毀約的。今年,這一毀約事件之所以受到社會熱議,究其原因,除了涉及學生人數較多外,更在于就業難的大背景。因此,如何避免激化毀約矛盾?應屆生應如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以下幾個問題有必要先厘清。

            首先,用人單位可以毀約嗎?是否需要承擔違約責任?如何承擔?民法典規定了情勢變更原則,當合同賴以成立的基礎發生當事人預料不到的重大變化,合同可以變更或解除?!叭骄蜆I協議”中,多有特定情形發生時可以解除協議的條款。但是,毀約并非沒有限制。法律上認定“情勢變更”的前提是“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的原因”。這就是說,如果合同成立的基礎發生變化非客觀原因,而是用人單位自身失誤導致,其毀約得不到法律認可。如果想要得到公眾認可,用人單位可以在保守商業秘密的前提下,對毀約背景作出更為詳細的解釋,雙方也應事先對違約責任作出約定。必要時,勞動監察部門也可作相關調查、披露,以回應公眾合理質疑。

            其次,當應屆畢業生與用人單位發生糾紛時,應當依據什么法律維權?應屆畢業生與企業發生糾紛,一般分為兩種情況:一是應屆畢業生與學校、就業單位簽署“三方就業協議”。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簽訂的,表明雙方建立了勞動關系,而“三方就業協議”不具有勞動合同的性質,不能適用勞動法或勞動合同法,屬于依法成立的民事合同,應當適用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如果用人單位違反了“三方就業協議”,應承擔協議約定的違約責任。當協議中沒有約定明確的違約責任條款時,則要從對學生造成損失的角度來考慮賠償。但在學生沒有提供勞動的情況下,判斷其損失是個難題。第二種情況是用人單位向畢業生發出錄用通知書,未簽署“高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根據誠實信用原則,如果用人單位在已經發出Offer的情況下,突然毀約,顯然損害了學生的信賴利益,想要追究其責任,可從用人單位的締約過失責任的角度去尋求法律依據。

            當特定情形出現時,用人單位可以毀約,這是法律賦予企業的權利,但法律責任不能免除?!胺墒亲畹偷牡赖隆?,考慮到毀約給畢業生就業造成的極大困難,負責任的企業應將毀約作為最后的選擇。應屆畢業生的合法權益應該如何得到切實保障,這是第三個需要思考的問題。據報道,有人就曾提供調崗選擇和解約賠償兩種方案供畢業生選擇,盡可能將對畢業生的傷害降至最小,這是值得鼓勵的善意。作為用人單位,應該充分尊重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認真遵守法律法規,維護良好的企業形象和聲譽。作為勞動者,也應該積極維護自己的權益,面對被毀約時做好證據收集、與用人單位協商、尋求法律援助等工作。

            高校畢業生就業關系民生福祉、經濟發展和國家未來。一個社會只有把促進青年特別是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擺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盡力營造一個公平、正義、誠信的就業環境,才能幫助畢業生邁好走向社會的第一步。

          責任編輯:h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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