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記者唐榮 李文茜 通訊員胡旬子 戀愛期間,轉賬、發紅包、饋贈禮物等經濟往來在情侶間經常發生,但雙方分手后,這些給出去的財物還能要回來嗎?近日,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審理一起贈與合同糾紛案,認定原告向被告的轉賬系雙方在交往過程中的自愿贈與行為,依法判決駁回原告全部訴訟請求。
李先生與王女士從2020年9月開始建立戀愛關系,在戀愛關系存續且同居生活的近3年時間,雙方有著較為頻繁的資金往來,互有轉賬。后雙方發生爭執,戀愛關系結束。
2023年10月,李先生以未達成結婚目的、王女士不當得利為由訴至法院,要求王女士返還雙方戀愛期間李先生向王女士轉賬的61.4萬余元并支付利息。
南山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系在雙方戀愛關系存續期間、因交往所需進行多次轉賬,被告并非無法律依據獲得利益,應依法認定為贈與合同糾紛。
本案中,雙方戀愛關系存續時間較長且共同居住、共同生活,被告存在向原告轉賬的情形,被告亦舉證證明原告向其轉賬的款項系用于雙方共同生活開支、原告在被告工作處消費、原告對被告的補償等,而原告未能充分舉證證明其向被告轉賬系基于附結婚條件的贈與,也未能充分證明其單次數額較大轉賬的特定用途。故法院經審理認定原告向被告的轉賬系雙方在交往過程中的自愿贈與行為,遂依法判決駁回原告全部訴訟請求。
判決作出后,雙方均未上訴。該案判決現已生效。